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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标准的解读
日期: 2021-03-16 浏览: 46358

2021年2月9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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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根据自然资源部部署,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资源厅)于2020年1月,印发了《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是贯彻落实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 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

根据省资源厅的部署,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资源局)发布《关于各县(区)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开展惠州市各县(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广东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惠州全市三县四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技术服务单位,于2019年11月份接受委托后开始调研测算,并报初步结果至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进行审查后报市资源局;市资源局对上报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初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市域内平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1月15日,将全市初步成果报省资源厅;省资源厅对上报的综合地价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省级平衡意见;各县(区)根据省级平衡调整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依法组织听证并修改完善成果;修改完善的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再次上报省资源厅,省资源厅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土地一致性和差异性,划分若干个征地区片,依据土地区位、类别、产值、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每个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金额。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四、 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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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新旧政策对比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前,我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国土地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规字〔2016〕1号,以下简称原征地补偿保护价)确定。

对比原征地补偿保护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主要特点在于:

1.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原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内涵相同,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原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测算依据不同,区片综合地价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而原征地补偿保护价是依据征收耕地三年产值的倍数测算补偿标准。

3.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较原征地补偿保护价的补偿标准有所增长。

金额单位: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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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置林地与未利用地的地类调节系数,其余地类的农用地采用统一的补偿标准。与原征地补偿保护价分别规定了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及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同。

5.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原征地补偿保护价未规定调整时间。

六、 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依据《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粤自然资函〔2020〕51号)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惠州市政府在《公告》中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已报批用地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